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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85 號
要
旨:
原告之神經失能,於被告審核給付案件時,原告雖有失能診斷書為依據,然被告在確定失能等級、與職業傷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及法定給付是否具備之前,得調查有關之文件、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院診所檢送必要之有關診療病歷資料,及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專業意見等,以為審核之依據。又該等事項之判斷,涉及醫療實務及醫學理論專業領域,除非行政機關之認定有恣意、濫用裁量權及其他明顯違反程序之情事,否則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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