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 條 (主管機關)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