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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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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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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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