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47767人
1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關於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之規定,僅在使人民得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該代理人之地位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之辯護人。故主管機關如未通知代理人到場之程序瑕疵,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2
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均享有自治權。為實現大學教育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