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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私立大學與所屬老師間之聘任契約雖屬私法關係,然就教師之不續聘事項之決議過程,仍應遵守正當程序之法律原則。故私立大學校教評會成員有無具利害關係而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事由時,仍應依迴避法理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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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可知有關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應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之規定。又按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其成立或不成立之基礎事實,若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無涉,亦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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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關於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之規定,僅在使人民得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該代理人之地位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之辯護人。故主管機關如未通知代理人到場之程序瑕疵,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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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被上訴人除訴請上訴人應給付業已繳納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外,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原判決雖援引民法第 213 條第 2 項規定肯認前開利息之請求,惟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第 1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 2 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其立法理由載明:「謹按所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即負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其所失利益之責任也。關於賠償之方法,各國立法例有以賠償金錢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者,本法則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此第 1 項所由設也。至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應使其於損害發生時起,負擔利息,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第 2 項所由設也。」足認上開條文第 2 項規定,係規範損害賠償的方法。而本件係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其執行所造成之不法結果應予除去,以回復原有狀態,與前述民事之損害賠償有異,自難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213 條第 2 項。再者,人民因行政處分(不含授益處分)之撤銷所衍生之結果除去請求權,主張者係請求回復「侵害行為發生前所存在之原有狀態」(即過去的原狀),與民法之回復原狀通常係回復「若無侵害行為時應有之狀態」(即假設的現有原狀)有所不同,故行政處分之撤銷所衍生之結果除去請求權,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13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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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乃係具有「專款專用」特別公課性質,代金其課徵目的、對像、額度有法律明定,並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與保障原住民就業之法規範目的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平等原則、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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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均享有自治權。為實現大學教育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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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雇主對受僱者差別待遇,是否基於性別因素,往往牽涉雇主主觀動機與意圖,受僱者在舉證上多有困難,故受僱者僅須釋明所受差別待遇事實,使處分機關或調查委員就其因性別因素遭受雇主為不利對待,得有大致心證,雇主即應就差別待遇非出於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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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按教師在有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未以學期為單位時,即負有如何符合「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因特殊事由」等說明之協力義務,倘未予以合理說明,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非不得拒絕之。從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並非以學期為單位,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函文通知教師應就其申請起訖日是否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之要件為說明,惟教師僅對機關作成原處分之合法性予以質疑,或聲稱其配偶須工作無法育嬰、本人有育嬰之需求等語,但對於何以必須非以學期為單位請假之實際需求或特殊事由未為具體說明者,則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教師之申請,即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等情事,自難謂為不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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