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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乃係具有「專款專用」特別公課性質,代金其課徵目的、對像、額度有法律明定,並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與保障原住民就業之法規範目的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平等原則、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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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教師在有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未以學期為單位時,即負有如何符合「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因特殊事由」等說明之協力義務,倘未予以合理說明,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非不得拒絕之。從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並非以學期為單位,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函文通知教師應就其申請起訖日是否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之要件為說明,惟教師僅對機關作成原處分之合法性予以質疑,或聲稱其配偶須工作無法育嬰、本人有育嬰之需求等語,但對於何以必須非以學期為單位請假之實際需求或特殊事由未為具體說明者,則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教師之申請,即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等情事,自難謂為不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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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所申報之薪資,係採核實認定原則,故若投保單位欲申報被保險人薪資時,仍須檢具被保險人其薪資所得資料,以供勞保局查核,而非僅憑投保單位所申報之薪資,即逕為認定。故若投保單位欲調整勞工之投保薪資,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不得僅以申報薪資,即認勞保局應就相關給付,依申報薪資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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