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左列規定,請 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