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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5、 14 條,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人時,因機關無組織隸屬之上級機關,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無團體協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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