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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資爭議處理之調解結果如為成立,僅生該調解成立之內容,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如調解不成立,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所進行之調解及調解之結果,尚難認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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