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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各款係針對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況為規定,諸如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等均屬之,亦即,如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針對法律見解之歧異而為指摘者,且非有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者,若同時無該規定所列之情況者,自非屬合法之上訴程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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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係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不法利益者,應以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者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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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係規定,訴願事件有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亦即若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即認其所為之先位撤銷訴訟之訴訟要件具備,並先位撤銷訴訟為合法,但若法院認定所提出之先位撤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自得無需將訴願決定撤銷,而可由法院逕為實體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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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七十分之農會,其該單位應負擔有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之義務,故若行為人之主管機關將其評定為未滿七十分時,自須為該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並作成決議,用以列管追蹤,且因考核已直接對其發生規制之效果,自應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送請專業醫師表示審查意見屬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被保險人檢據申請書及診斷書,僅係其申領保險給付之必備要件,要非僅以該申請書或診斷書為唯一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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