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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保險人所可行使暫行拒絕給付機制,係在促使包括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全部欠費在內之繳納義務。而該項但書係基於被保險人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全部欠費具有不可歸責事由時,例外規定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保險人不得暫行拒絕給付。因此,基於主張上開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但書之適用,係以就該等欠費具有不可歸責之立法意旨。被保險人同時為投保單位負責人,若其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所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逾期未繳清,具有可歸責事由,保險人基於上開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時,應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有權受領死亡給付遺屬津貼之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將領取勞保給付之權利讓與第三人,該協議亦因違反同條例第 29 條規定,而不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0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如已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領取勞保補償金,則其離職當時因不符資格而未領取之老年給付,實際上已由補償金形式受領,其損失之權益已受到補償,自不宜再行受領已獲得補償之勞保老年給付部分,避免已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重複領取各該保險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而有失公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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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又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乃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嗣後法規或行政處分發生變動,不得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故若無法規或行政處分之變動,則尚無信賴基礎,自不生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按農民健康保險屬社會保險之一環,農保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係公法關係,且就保險關係內容之形成、變更,乃至於加保及申請保險給付之手續,均由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單方決定,故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係直接依據法律所產生之關係,從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既未規定申請人申請殘廢給付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辦理,勞保局須命補正,即認農保殘廢給付之申請係屬要式行為,故投保單位為免被保險人不符要式規定之申請,為勞保局不受理而影響權益,故要求被保險人依規定提送文件,於法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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