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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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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4、15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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