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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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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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