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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修正之前後脈絡、修正後之文義解釋,可知就女性勞工可否於深夜時間工作之法政策,修法方向係指向應以工會同意為優先,須事業單位無工會,始得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式取代。又該但書所稱「事業單位」包含其所屬各事業場所(即分公司、分支機構)在內之整體組織機構,故依體系解釋,上開規定所稱「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係指雇主並無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總公司工會),且無所屬事業場所企業工會(分公司工會)之情形,此時方得以勞資會議同意取代工會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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