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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工會法第 35 條為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保護團體協商功能之發揮,遂在其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不得以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成立。而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所為上開不當勞動行為,於行為之初始,其外象常與一般正常之勞動行為相同,不易分辨,其是否為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應自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勞工為勞動行為起至其影響、妨礙工會成立、運作或自主性之結果顯現時,再以此作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第 1 項計算裁決申請期間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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