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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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