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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令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73 條第 3 款、第 74 條第 1 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勞動部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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