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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規定,加害人係指涉犯包含「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者」在內刑事確定被告等均屬之。不論「加害人」是以前揭方法「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人,該「外國人」皆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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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乃鑑於行政權應依法行使,其撤銷處分之作成,既在維護依法行政,而非就相對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加以處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之工作,須經事前申請許可,倘該外國人曾有違反其他我國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聘僱申請,若誤為聘僱許可之處分,且依法無不得撤銷之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該違法聘僱許可之處分,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倘中央主管機關於作成聘僱許可處分之後,該外國人始有違反其他我國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即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之所以如此嚴格管制對外國人之聘僱,除基於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為有效管理之外,亦著眼於外國人之聘僱不得顯有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及對國內社會治安不得造成不利影響等立法目的,其使用之手段有助於該目的實現,且屬必要,尚與比例原則無違。至判斷行為人違反法令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所稱之「情節重大」,須綜合觀察該法令所保護之法益、具體違法行為態樣、對法益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整體評價,此非屬行政機關裁量範圍,其決定自應受行政法院全面性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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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提供不實資料」,自非以業者或其從業人員出於故意或積極填載不實者為限,倘因疏於注意而提供不實資料,或消極未填載真實資料,亦與法定之處罰要件該當,按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亦無從卸免其行政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有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另聘僱關係終止者,主管機關亦得廢止聘僱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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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雖辯稱外籍勞工係其友人,於前來遊玩之際自願幫忙整理非行為人所有之菜園,惟此供述與外籍勞工之供述間容有矛盾,亦與行為人先前供述有所悖誤。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雖得於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時轉換雇主或工作,然該外籍勞工係屬逃逸外勞,自然不符同條規定。行為人對於該勞工幫忙種菜之原因,先稱係基於僱傭,後又改口稱僅為友人之幫助,前後說詞反覆,亦無法證明其說法為真,自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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