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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乃鑑於行政權應依法行使,其撤銷處分之作成,既在維護依法行政,而非就相對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加以處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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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係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違反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而同法第 54、72 條之相關裁量基準係為使主關機關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而定,其係為防止雇主以聘僱外籍勞工來降低工資成本並替代本國勞工,以保障國民之工作權而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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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雇主聘僱外國從事看護工作,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發布之命令,否則應廢止其招募許可,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並發生二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當雇主之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則同法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實現,主管機關即「應」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亦即就業服務法並未授予主管機關有自由決定是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裁量權限,至多僅得於應廢止之範圍內,選擇就該等許可「一部或全部」予以廢止之裁量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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