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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雇主或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申請外國人聘僱(工作)許可,所附工作實績得否作為處罰之依據,應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相關規定,參酌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2
旨:
雇主聘僱印尼籍外國人,其再展延許可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止
3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自 102.01.01 起,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之相關業務事項委任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
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之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 105.02.01 生效
5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期間自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
6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業務,期間自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
7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8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9
旨: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託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10
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
11
旨:
勞動部公告自 104.04.01 日起至 106.03.31 日止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單位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12
旨:
勞動部公告自 104.04.01 日起至 106.03.31 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13
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期間自 105.07.01 至 107.06.30
14
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期間自 105.07.01 至 105.06.30
15
旨: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業務相關事宜
16
旨:
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3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相關事宜
17
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相關事宜
18
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19
旨:
勞動部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0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1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2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3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4
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5
旨: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9 年
26
旨:
公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中部科學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27
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 (外國專業人員) 之管理及檢查案件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
28
旨:
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29
旨:
自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3 月 30 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30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誤送非外國人許可工作地所屬之當地主管機關,仍應視為雇主已在法定期間內辦理外國人之入國通報
31
旨:
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期間自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
32
旨:
雇主於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修正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發之原聘僱許可最長未達 2 年或展延聘僱許可最長未達 1 年者,得經外國人同意,在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60 日內,得申請最長至 3 年之聘僱許可;如以修正生效日為基準計算之許可有效期間不足 60 日者,得於解釋令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變更最長為 3 年之聘僱許可,惟上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累計工作期間仍不得逾 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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