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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5 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之行為,為其專業之醫療行為,非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之公法行為
2
旨:
有關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
3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57、63、68、4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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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275 號、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 條,外國人欲在臺工作,須先由雇主申請許可,若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5
旨: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相關事項
6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63、6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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