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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業服務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若有違反者,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此規定係為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品質,故強制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透過該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親自從事相關業務,並就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親自加以審核簽章,以確認各項申請文件真實無誤;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業務之執行,具有專屬性,自不能委託授權他人代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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