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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為法規命令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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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一○二○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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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終止委託「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暨「社團法人雲林縣虎尾殘障福利協會」辦理就業服務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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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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