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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5 號
要
旨:
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能指為違法。公司既於原處分作成前召開勞資會議,會議中已就有關公司為因應服務業之特性,而有變形工時之適用及國定假日挪移實施等事項,通過決議。行政機關未舉證證明公司勞資會議有何違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即不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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