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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故國營事業經由經濟部指派或任用之代表人,既應受人事行政總處及經濟部之指揮監督,自難合理期待其捨上開機關所為函釋而不由,反去遵守應正確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
2
旨: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除退休規則外,並無法令明文規定雇主需給付勞工退休金。除退休規則所稱之工廠外,雇主自訂退休辦法,乃為酬庸勞工之辛勞,保障其退休生活之一種福利措施,自無受該退休規則或勞動基準法拘束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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