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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第 80 條
現行條文: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5 條  (罰則(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金。

第 76 條  (罰則(二))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第 77 條  (罰則(三))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78 條  (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79 條  (罰則(五))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 80 條  (罰則(六))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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