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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3 項係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固其所提撥之相關退休準備金、保險費,應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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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律規定陳述意見程序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得知行為人之意見。原處分作成前,主管機關雖未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然倘行為人已自行主動以陳述意見書等書面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時,即難謂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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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社會補償乃具有因性之社會福利措施,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付。因所進行者為補償,國家始能成為補償義務之歸屬主體,自應受各公法規範控管。故由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因是否償還,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而基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機關地位,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撥給國家所給與之補償給付,既係基於社會國精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貸款實施要點等公法規範而來,則其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公法規範,則於撥款前,要求勞工簽立的契約當亦屬公法契約。從而,因撥款而生之爭議,自屬公法上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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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附款除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外,亦不能出於錯誤或不完整之事實認定,且不得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情形,尚應受期待可能性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若涉及裁量瑕疵或裁量怠情,仍屬違法。尤其,附款中之保留廢止權,對當事人信賴行政處分之效力影響匪淺,故行政機關以之為附款,更應嚴守行使裁量權限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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