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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
現行條文: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3 條  (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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