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82702人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
現行條文: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5 條  (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7 條  (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77 條  (罰則)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79-1 條 (罰則)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
          則章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