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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現行條文: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4 條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6 條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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