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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 105 年 12 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相關處理原則,並自 106 年 3 月 7 日生效
2
旨: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
3
旨:
指定「營造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4
旨: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5
旨: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部分條文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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