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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明定應予附具切結書,性質上乃係附解除條件之給與,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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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勞工保險之加、退保制度雖採申報主義,然該制度之執行不能違背勞工保險屬在職強制保險之本旨,亦即有在職、離職之事實,始可辦理加、退保手續。若勞工確有離職之事實,縱使投保單位未為列表通知,而經被告查明,即應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應於該事實發生之當日 24 小時停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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