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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 60 日後才得暫停或終止。所謂「航線暫停」是指業者有繼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意思,然關閉營業許可範圍內之部分航線業務。又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歇業時,將使得主管機關無法臨時因應,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不穩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民航局為交通部之所屬機關,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及實務運作,由民航局調查事證、通知陳述意見,完備行政程序後報請交通部作成廢止處分,尚無違誤,並非僅能由處分機關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3
裁判字號: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確實發生停業之事實,且自形式外觀觀之,其停業屬於公司之行為,業者未事先提出停業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即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之規定。至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有無完備其內部行政流程;及發生停業事實的原因,是否為內部管理或決策體系的失靈、或為籌措資金的策略性考量、是否事後籌得資金得以繼續營運等,均非所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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