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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 60 日後才得暫停或終止。所謂「航線暫停」是指業者有繼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意思,然關閉營業許可範圍內之部分航線業務。又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歇業時,將使得主管機關無法臨時因應,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不穩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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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範目的是透過航空站地勤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之注意義務,並接受相關管理,裨益落實航空站地勤業之內部管理機制,雖該條文文義以航空站地勤之人員及裝備為敘述,但其本旨仍屬航空站地勤業之管理事項。如航空站地勤業之作業人員未能注意地面作業安全,而在操作前腹艙裝載作業時,因擔心墜落風險而調整活動式駕駛台往前,分心未保持安全間距致駕駛台前防撞橡圈擠壓飛機機身,造成飛機蒙皮凹痕,自屬該條之規範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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