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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其法律效果除罰鍰外,尚有較罰鍰更為嚴重之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廢止其許可,因此機關審酌航空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狀,如容任其未即時處理,嚴重者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而裁處法定最高額度罰鍰,實為確保飛航安全之立法目的及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無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情事,亦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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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理由意旨可知,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惟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別之需要,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排除同法第 30 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又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同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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