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3832人
1
裁判字號:
旨:
船舶運送業為須經交通部許可經營之特許行業,船舶公司縱係航業法第 2 條規定之船舶運送業者,若其實際營運逾越其申請籌設之營運範疇,其營業權亦不應受保護。故船舶公司申請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其申請內容既不包含於高雄港區內從事港勤交通船業務,自無由主張其可於高雄港經營高雄港內外港勤交通船業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本件應適用之行為時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關於「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各港實際需要予以限制。」之規定,係基於行為時商港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授權,並非未經授權之職權命令,即無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逾期失效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