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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杜絕違規廣告物,對於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交通違規行為,經員警舉發並通知改善後仍不配合之廣告業主,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停話處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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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立法委員所提出之電信法第 8 條第 2 項法律上之疑義,建議比照一般授權體例,明定規範特定事項之法規命令由主管機關定之,並敘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之法規命令名稱,俾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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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拆除設置於交通工具上『隨手可拆除』之廣告物及後續告發、停話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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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委任臺北縣環境保護局執行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之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
5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政府有關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所定之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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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委託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拆除設置於交通工具上『隨手可拆除』之廣告物及後續告發、停話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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