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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裁罰個案於主管業務單位適用評量表擬具建議案,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使裁罰權,作成裁罰決定前之內部單位擬稿,僅具準備作業性質,必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會審議始有行使法定裁量權可言。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考量個案全般情狀,認為主管業務單位建議之裁罰金額不適當,自得獨立行使職權予以變更,其就主管業務單位於評量表內所擬具之建議分數及罰鍰金額為酌加之決定,並不生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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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規定係就書面行政處分未附理由之情形為規範,如行政處分已記明理由,惟因略欠具體完備,致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發生爭議,原處分機關為釐清疑義,而於訴訟程序中追補法律上或事實上之理由,如其追補之理由係原處分作成時即已存在,並不改變原處分之性質,且無礙於當事人之防禦,基於程序經濟原則,於法並無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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