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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至於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因此,當事人於法規修正時,尚不符合申請核發資格證之要件,雖如繼續工作滿五年且該辦法未修正時,可申請核發,然此純屬欠缺信賴要件之期待,不在信賴保護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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