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所謂不當聯結之禁止係指行政機關對人民所作各種行為,應謹守法律授權,與事件內在無關者,不得相互聯結,亦即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的手段,與行政機關追求的目的間,必須有合理的聯結關係存在。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的目的,在於防止不公平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原處分認為系爭資費案的限制條件有違網路中立性之虞,與電信法第 21 條公平提供服務規定、平等互惠原則有違,衡情均與主管機關管制目的,即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等具合理實質的關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