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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如公司主要營運事業係藉由出租 WIFI 分享器提供無線網路服務,該公司所營業務應屬「電信事業」,於民眾有疑似網路訂單個資外洩事件時,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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