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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所謂通行,指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同法第 57 條第 2 項應為原則性禁止通行之規範,第 3 項則係該原則之例外,而容許跨越、通過此短暫經過鐵路路線之行為,故同法第 57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所指之「跨越」、「通過」,均涵蓋在同條第 2 項之「通行」範圍。行為人站或坐在軌道上之行為,屬在鐵路路線「通行」之行為,而有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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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所謂通行,指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同法第 57 條第 2 項應為原則性禁止通行之規範,第 3 項則係該原則之例外,而容許跨越、通過此短暫經過鐵路路線之行為,故同法第 57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所指之「跨越」、「通過」,均涵蓋在同條第 2 項之「通行」範圍。行為人站或坐在軌道上之行為,屬在鐵路路線「通行」之行為,而有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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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所謂通行,指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同法第 57 條第 2 項應為原則性禁止通行之規範,第 3 項則係該原則之例外,而容許跨越、通過此短暫經過鐵路路線之行為,故同法第 57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所指之「跨越」、「通過」,均涵蓋在同條第 2 項之「通行」範圍。行為人站或坐在軌道上之行為,屬在鐵路路線「通行」之行為,而有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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