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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之立法理由可知,土地徵收條例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舉行聽證、公聽會或說明會,並未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審議徵收案件須舉行聽證為之,則聽證程序即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法本件徵收案件定必經之程序,從而縱未辦理聽證程序,並不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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