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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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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依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係指專業服務、資訊服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等;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郵遞服務之機關,其性質即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勞務採購,得適用該法之規定
2
旨: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且已依該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整價款,則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無理由拒收,可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乙案
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所為之補繳通知書之送達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行為人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數區隔,自應以行為人收受行政處分送達時為斷,即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一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且送達於相對人,其後所為行為即屬另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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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及相關學說參照,人民提出申請,係因依法對行政機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又稅捐稽徵法「復查」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
7
發文字號:
旨:
訂定「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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