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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依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係指專業服務、資訊服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等;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郵遞服務之機關,其性質即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勞務採購,得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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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且已依該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整價款,則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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