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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第 55 條規定及學說見解,民宿登記證申請人「切結書」切結事項,並不在行政處分內表現,非屬行政處分附款。又切結書內容係民宿登記證廢止事由,惟發展觀光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則似僅具宣示性質,非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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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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