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897555人
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之
2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