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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待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為消滅,惟登記處分若屬核發許可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則該公司登記處分經撤銷後,其核發許可處分乃屬違法,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而非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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