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
關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核准。
第 36 條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
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
停車場登記證。
第 37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
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
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
第39-1 條 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
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
一 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或指派,擅自經營
違規停車拖吊業務者。
二 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之實施拖吊、移置方式、區域範圍、收取費用
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