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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禁止停車標線或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其係以標線效力所及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且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為之規範,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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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交通主管機關繪設「消防通道」相關字樣,使一般民眾使用道路時可立即了解該路段為消防通道,該行政行為僅具識別及提醒之功能,性質上屬於事實行為而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實際上具有禁止臨時停車之規制效力者,係交通局在該路緣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9 條所設置之紅線,並非來自於繪設「消防通道」字樣。交通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之行政行為性質上既非行政處分,則塗銷該「消防通道」字樣自無須以行政處分為之;且行為人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請求交通局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原行政處分,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以決定是否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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